1月7日下午兩點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對浙江大學教授陳英旭進行宣判,認定其貪污945萬餘元,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
  2013年7月,中國青年報獨家報道了陳英旭涉嫌貪污科研經費被審判的情況(詳見2013年7月29日《億元課題經費被控貪污千萬》)。然而,此案經2013年3月19日一審開庭後,卻遲遲未見判決結果下來,浙江凱麥律師事務所律師戴夢華認為,這說明瞭此案的複雜性。
  陳英旭案件是科研經費“跑冒滴漏”問題的典型案例。2013年10月,科技部部長萬鋼在新聞發佈會上談及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出現惡性問題時,提及“一位知名的環境領域專家和一個重要省份的科技廳長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這名被科技部部長視為典型的“知名環境領域專家”,正是指陳英旭。
  生於1962年的陳英旭,是在50歲這一年遭遇人生劇變的。
  此前,他是成功的大學教授,既擔任著浙大水環境研究院院長,又是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他拿到的重大課題,科研經費高達數億元。
  然而,2012年6月28日,距他50歲生日不到兩個月,他卻因涉嫌貪污罪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
  杭州中院在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陳英旭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苕溪課題”總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採用編製虛假預算、虛假髮票沖賬,編製虛假賬目等手段,將國撥科研經費900餘萬元沖賬套取,為己所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苕溪在浙江省北部,是浙江八大水系之一,是太湖的源流之一。“苕溪課題”隸屬於迄今為止我國資金投入總量最大的環境科研項目“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作為國內水污染領域專家的陳英旭,拿下的“苕溪課題”是水專項“十一五”課題中的“太湖富營養化控制與治理技術及示範工程”。
  “苕溪課題”總經費高達3.135億元,其中國家撥付經費1.0544億元。
  該項目針對苕溪突出的農業面源污染問題,開展河流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與管理技術及集成示範研究,設置了現代效益農業清潔生產關鍵技術及集成示範等研究任務,擬在苕溪上中下游和苕溪入湖河段,開展畜禽水產養殖業循環經濟關鍵技術與區域污染控制示範、苕溪上游健康水生態系統構建等技術集成及工程示範,為完成我國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清水入湖工程”提供科學支撐。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陳英旭用自己課題總負責人的身份,將關聯公司列為課題外協單位,再通過授意關聯公司開具虛假髮票、編造虛假合同、編製虛假賬目等手段,將1022.6646萬元專項科研經費套取或者變現非法占為己有。
  兩家關聯公司是杭州高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博公司”)、杭州波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易公司”),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系陳英旭的博士生楊尚源、王雲龍。
  苕溪課題共分10個子課題,其中高博公司參與了第3子課題,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參與第4子課題,波易公司參與第10子課題。而檢察院最終認定出問題的,是第4子課題與第10子課題。
  杭州中院認定,陳英旭貪污第4子課題778.1897萬元,第10子課題167.3077萬元,總計貪污科研經費945.4974萬元。檢察機關指控1022.6646萬元之所以未被全部認定,是因為其中有幾十萬元,因發票缺位或不能顯示內容,被視為證據不足,未予認定。
  在一審中,戴夢華律師堅持認為,陳英旭案的具體情況夠不上貪污,因為高博公司及波易公司參與該項目是經過國家水專項領導小組同意的,陳英旭並未隱瞞兩家公司的任何信息。此外,戴夢華還認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參與的課題是通過與浙江大學、浙江工業大學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的,是屬於法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法人單位是項目(課題)實施的責任主體,陳英旭不應該是主體。
  戴夢華律師還認為,即使合議庭最終認定被告人陳英旭貪污犯罪成立,但陳英旭主動要求兩家公司終止相應合同、退還款項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但杭州中院認為,被告人陳英旭及其辯護人要求宣告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法律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陳英旭指使他人將在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賬戶上的科研經費採用虛列支出等方式沖賬套現,屬貪污既遂,故陳英旭辯護人所提陳英旭屬於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戴夢華律師認為,陳英旭有自首情節,其在審計署介入、審計結論做出前,主動要求兩家公司將款項退還給浙江大學,未對國家財產造成任何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但杭州中院認為,2012年6月27日在有關部門已經掌握陳英旭套取國撥專項科研經費的情況下,將其叫至浙江大學進行組織談話,喪失投案條件,依法不構成自首,但鑒於陳英旭在立案前全部退交贓款,未給國家造成實際損失,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戴夢華認為,最後的判決結果,體現了一種折中:貪污900多萬元,本應處刑15年以上,但最後判下來是10年,說明法院確實酌情作了考慮。
  據他透露,判決宣佈後,陳英旭表現得比較失望,情緒比較低落,但是否會上訴還未確定,“我估計即使是上訴,效果可能也不會好”。
  戴夢華律師還認為,此案也體現了當前我國科研管理中的漏洞和弊病。
  首先是經費到位的問題,苕溪課題從2005年開始做申請準備工作,2008年8月通過專家論證,經國家水專項領導小組批准啟動後實施,實施期限為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然而,國撥經費直至2009年4月才到位,地方財政的配套資金卻遲遲無法落實。課題實施時間短,經費撥付又存在滯後性。因此,很多研究工作很難在實施期限內完成或達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苕溪課題從申報到正式運行,一直缺少相應的規範文件來制約管理。有關經費管理最為重要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2009年9月出台的,有關墊付和歸墊的規定《關於加強和規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墊付與歸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2010年11月出台的,有關驗收的文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驗收暫行管理細則》是在2011年7月出台的征求意見稿。
  “凡此種種與水專項相關的管理規約都是在苕溪課題實施過程中出台,對於苕溪課題任務組來說,對水專項課題實施和經費的管理,都是一個摸索的過程。”戴夢華說,“另外,國家至今未對科研項目立法,散見的都是相關部門的管理規定,各個規定之間也存在矛盾和衝突,亦存在漏洞和不明確的地方,這些問題讓科研工作者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出現相關經費使用問題也是事出有因。”  (原標題:貪污近千萬元科研經費 浙大一教授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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