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穎川 通訊員/地稅宣)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已經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對於企業冠名發票是否能繼續使用,廣州市地稅有關負責人回應說,根據有關規定,對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餘的地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結餘的地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使用完畢後,試點納稅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發票或印製國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過渡期結束後,試點納稅人結餘的地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仍未使用完畢,不得再行使用,並應於2014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髮票繳銷手續。
  該負責人指出,自2014年1月1日(含)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開始使用國稅機關監製的相關發票。除對地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外,試點納稅人使用原地稅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廣州地稅提醒,通告規定將按照執行時間施行,除對地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外,試點納稅人使用原地稅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已不能再使用。試點納稅人結餘的地稅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應儘快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髮票繳銷手續,並註銷用票資格。如對相關政策和具體辦理事宜存有疑問,可致電地稅納稅服務熱線12366-2咨詢。  (原標題: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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